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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华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份委托我司提交在第35类商业管理类上的“华冠商学”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我司前期查询,明确告知申请人存在多个含有“华冠”二字的在先近似商标,驳回风险较大。但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重要商标,申请人坚持提交商标申请,尝试注册。
2018年10月份,商标局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申请人决策复审,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9718号、第1607619号、第5653716号、第6057398号、第963544号、第7624337号、第58814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典型意义】
商标申请前期查询至关重要,此案中,如申请商标不是申请人重要商标,通过前期查询,那么申请人可以放弃申请此商标,从而避免申请费用支出以及后期使用侵权等方面的风险。
重要商标建议充分利用复审程序争取,我国目前商标申请量逐年递增,而商标资源有限,故商标申请难度加大。对于完全相同或明显近似的障碍商标可采取撤三+复审进行争取,若撤三成功,则复审成功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