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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份委托威名知识产权公司提交在第41类教育娱乐类上的第18074636 号“胜者为王”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我公司经查实后向商标局主张,首先,“胜者为王”是申请人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网络小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次,争议商标与“胜者为王”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侵犯了“胜者为王”的“在先作品名称权”;再次,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相关财产权利及商品化权益;最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相同行业,在相关类别抢注多件与申请人名下在先文学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恶意及其明显,并针对以上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加以支持。
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答辩,我司针对答辩理由进行了质证。最后,商标局经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在第41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并在起点中文网等上架的文学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文学作品名称的恶意,构成《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权利人需善用无效宣告等手段维护自身商标权利,此案中,申请人拥有“胜者为王”的在先权利,却遭到恶意抢注,因此利用无效宣告的法律手段成功的将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自己的权利。
商标局打击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多个主张商标局不予支持,但是对于恶意抢注和不正当手段理由进行了认可,说明商标局在打击恶意抢注的行为方面具有很大的力度,申请人在面对此类恶意抢注的案件时要尽量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