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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2月,威名知识产权公司接受贝希斯坦钢琴制造股份公司委托对第18306032号“霍夫曼 august hoffman”注册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享有第3695121号“W.HOFFMANN”、第5598599号“赫夫曼 ”商标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
3、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背诚信原则。
商标标识如下:
【典型意义】
商标不仅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还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承载了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及相关消费者的信赖,因此企业也逐渐重视对商标的注册和维护。对于企业来说,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无效请求仅仅是维护其商标权益的手段之一。若最终法院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那么企业可能将难以再阻止注册人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因此,企业除后期注重维权外,也应重视商标前期的申请和布局,从根源防范商标被抢注,防患于未然。在进行商标战略布局时可以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1、选择显著性、独创性较强的标志,这样的标志不易模仿,即便有抄袭者顺利模仿注册,也会加大后期维权的成功率;2、标志确定后做好查询检索工作,降低因显著性或近似的驳回风险;3、注册成功后做好管理与监控,对于抢注商标因阶段不同采取不同程序;4、无效宣告程序要求权利人必须要在抢注商标注册满5年内提出,若因己方失误而过了期限,则不能在启动无效程序,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不受5年限制的,可见,商标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的受保护力度,因此,企业应重要对自身品牌的宣传与推广,同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以备将来可能会出现的维权程序。